m6米乐手机登录《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即将实施你关心的都在这儿

发布时间:2024-05-26 10:35:02 来源:m6米乐手机登录平台 作者:m6米乐在线登录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园城市示范区宜居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我直达原文)

  《条例》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来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应该注意。

  城市照明不仅是保障公众夜间安全出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展示城市夜景形象的重要窗口。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是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举措。

  近年来,成都市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照明管理新路径,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为引领,统筹推进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城市照明集中监管系统,明暗有序、雅致舒适的公园城市夜间形象逐步呈现。当前,超大城市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对城市照明高品质供给、高效能治理等提出了新要求,1997年制定的政府规章《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3号令)按照“建管一体”的思路对道路照明管理进行了规范,已不适应当前“建管分离”背景下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需要。

  本次立法充分总结了成都城市照明管理经验,借鉴其他城市有益做法,相较于以前的管理办法效力位阶更高、规范内容更全面,是一部城市照明管理专项法规,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推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园城市示范区宜居生活品质。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农村新型社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对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形成“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条例明确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户外活动安全、信息获取方便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塑造城市夜景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具体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问题。

  市住建局负责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下穿隧道及随新建房屋建筑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附属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及其职能职责范围内河道岸线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下穿隧道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绕城高速(G4202)外新建、改建、扩建市域快速路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是统筹规划指导建设,体现功能性照明优先。城市道路、广场、绿道、公园绿地、下穿隧道、水利设施、重要水域岸线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等公共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设施功能性照明设施,并保障所需的维护经费。设置各类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及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是建管并重,规范城市照明施工和移交管理。基于成都市及区(市)县城市照明“建管分离”分散管理的格局,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本次立法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城市照明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收到城市照明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设施不得移交,实现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维护“全生命周期”体系。

  三是安全便民,本次立法不仅着力解决照明设施自身安全运行的问题还统筹考虑了“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等照明突出问题的解决途径,筑牢公众夜间安全出行的照明保障防线。

  四是节能环保,本次立法立足“双碳”目标,对节能灯具和高效的灯控方式提出了要求,从而达到防止过度照明、节约能源的目的。

  五是实用美观,始终遵循“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的理念,将城市夜景与城市文化、夜间经济相结合,杜绝“面子工程”。

  《条例》不仅对照明方式、灯具和灯控方式做出了明确要求,推动LED节能光源改造和单灯物联技术的普及运用,还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比如合理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多管齐下推动城市照明绿色低碳落地落实。

  《条例》主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一)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或者装饰物;(五)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条款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城市照明的智能化、智慧化。一是建立安全可控的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将各类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建设的监控系统逐级接入市级智慧监管系统,实现能耗监测、运行监管、指挥调度等功能,做到全市照明设施“一网通管、一图统揽”;二是推动智能化多功能灯杆的建设,减少杆体林立,预留安装接口,集约设置各类智慧感知终端设备,拓展多种应用场景,实现多杆合一、综合利用,为城市智慧治理体系提供载体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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